沈英华律师亲办案例
为了和谐垫付赔偿,追索何其之难(原创)
来源:沈英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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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和谐垫付赔偿,追索何其之难(原创)

——W某追索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09年11月21日,W某租用的L某驾驶的货车与H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浮梁县湘湖地界相撞,造成N某死亡、H某、Y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认定,L某负主要责任,H某负次要责任。因为W某是电信公司的外包业主,租车是为了完成外包业务,交通事故的处理必然涉及到W某。沈英华律师作为W某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

本案肇事者均为农村户口,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伤亡人员家属采取阻断珠山西路交通、到浮梁县政府静坐、围堵市电信公司大门等过激行为,市、县有关部门及电信公司多次要求W某以大局为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先行垫付赔偿费用。W某迫于压力,顾全大局,垫付了死者赔偿款184290元及伤亡者医疗费用10多万元。死者家属则把向L某、H某及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转让给W某。这种转让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符合社会良俗公序,当属合法有效。

2009年12月18日,W某为了追回垫付款,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L某、H某及保险公司偿还垫付款。但是被告人L某的家属在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期望得到从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要求我方回避以免影响量刑,提出W某不是受害人,只能到民事庭去诉讼。我方据理力争,认为我们垫付了赔偿款,受害人又将追偿权转让给了我们,我们依法可以行使受害人的权利。但没有得到法院刑庭采纳。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又向民庭起诉,立案后又被民庭告知:1、应在刑庭诉讼;2、追偿权转让无效;3、案由不是人身损害赔偿。

我们向办案人员解释,转让追偿权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希望得到支持。至于案由,依法应由法院确定,不是当事人写什么就是什么,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1项有明确规定。法院不置可否。

我问法院到底应该怎么办?回答要求死者家属返还不当得利。天哪,就是因为他们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我们才垫付,现在要他们返还,无异与虎谋皮,势必引发他们采取更加过激的行为,社会又如何和谐稳定,我市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又如何能够得到维持?又被告知,要么死者家属起诉追偿,再返还给我们。

毫无办法,我们又去找死者家属。不料L某的亲属先我一步找到死者家属,与个别死者家属恶意串通放弃索赔权利(因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而无效),严重损害我方利益,期望既不赔偿又可轻判。后来经过我们反复说服,死者家属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我当代理人(免费代理),明确要求把赔偿款直接支付给W某,W某被列为第三人。

万想不到,法院居然以死者家属已经得到赔偿为由,不通知我们出庭应诉。可是,死者家属得到的赔偿款是我们垫付的啊,L某、H某及保险公司并未支付一分钱,死者家属为什么不能起诉他们帮W某追回垫付款?而且这个主意也是法院民庭帮我们出的啊!实际上我们最大的指望就是追回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保险公司也在法院当众表态同意赔偿。至于L某、H某,确实没有赔偿能力,我们只好放弃。

最后,经过我们再三努力,刑庭在开庭之前召集L某、保险公司、W某及沈律师调解,由保险公司把11万赔偿款支付给了W某,W某及死者家属则同意谅解L某。L某最后被判处缓刑。

这就是我们的追索、维权之路,如此被动,如此艰难,如此莫名其妙。为了和谐,顾全大局,谁还敢垫付?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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