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英华律师亲办案例
本案不是真实借贷,应按合伙纠纷处理(原创)
来源:沈英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7
浏览量:487
本案不是真实借贷,应按合伙纠纷处理(原创)

【基本情况】
2008年10月6日,原告H某以被告Y某手书的一张借条为证向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2万元及利息1000元。受被告委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律师代理意见】
一、 本案不是真实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28日合伙购买了一台挖机并出租给他人使用,被告已经支付了五万元利润给原告。2008年2月21日,原告将自己占有的挖机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出具一张“借条”,金额为36万元,其中包括:退回原告全部投资款24万元,自2008年3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每月支付利润1万元计12万元。被告在起诉前已经支付4万元。
可见,本案不是真正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既然双方约定的是每月支付利润1万元,由于被告经营亏损,没有利润可以用来支付原告,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合情理,于法无据,建议法院予以驳回。
二、 部分债务未到期,原告起诉理由不充分
被告在出具所谓的“借条”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较大亏损,但还是想方设法支付了4万元给原告,应该说被告还债的态度是积极的。原告诉称被告离家出走躲匿完全不符事实,因为直至原告起诉以后,被告一直都在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既然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办法,被告尽管发生亏损仍在积极还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准备还款。所以,原告在所谓的债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就尚未到期债务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 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借条“显失公平,我们保留向法院
申请撤销的权利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械转让协议》,原告在被告出具“借条”以后,承认收到了转让款,挖机的股权即已全部归被告所有。既然原告已经不拥有挖机股权,自然无权享受因出租挖机所取得的利润。但是,原告却在自己已经丧失挖机股权的情况下,利用被告的重大误解,要求被告在一年内每月支付1万元利润,显失公正,被告在一年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现在我代表被告郑重声明,我们保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权利。

【审判结果】
因双方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均感通过法院判决可能于己不利,遂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
一、被告以商品房一套作价20万元抵债,另外再支付2万元现金给原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已全部了结。
二、被告自愿承担房屋过户费用3000元,不足部分全部由原告承担。
三、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评析】
在双方律师以及主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基本回到了合伙纠纷起点,达成了比较合理的调解意见,并已开始履行。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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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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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胜利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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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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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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