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M某在江西某房地产建设集团某小区分包工程,聘用X某在工地上做电工。2006年8月8日,X某在工地上维修电路时,不慎被高压电烧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一个伤残四级、一个伤残十级。X某受伤后,除M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没有作出任何其他赔偿,X某遂于2007年4月8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某房地产建设集团、Z某及M某等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207187元。本律师作为M某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活动,认为原告属于工伤,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得到法院支持,于2007年7月26日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于2007年8月1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告和三被告之间均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本案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因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耽误了法律规定的申报工伤期限(一年),而中级法院又迟迟没有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原告遂作出大幅让步,于2007年12月中旬与被告方案外和解:由被告赔偿原告四万元,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本律师的当事人M某承担了其中的一万元。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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